我個人認為,贍養父母是因為:他養你小,你養他老。是反哺,報答親恩,父母養你二十年,你也照顧父母幾年,很單純的感情和感恩。別的考量是說不過去,或者看似合理,其實,不合情,也不合理。有個七十六歲的阿媽訴說她的傷心,她先生已經八十二歲,十年前就半身不遂,一直是她自己照顧。現在她膝關節疼痛,有時候想叫兒媳婦幫忙。兒媳婦沒有工作,孫子也讀大學了,但是,媳婦基本上會用各種理由拒絕幫忙,而且明說:你自己的孫子小時候你都沒幫忙照顧,我也沒有理由照顧你們。
阿媽哭著說:我孫子出生前我先生的身體就不好,加上我媳婦有潔癖。我在兒子家出入都有壓力,我怎麼幫他們帶孫子?我兒子現在高收入,好職業,難道他是自己長大的?最傷心的是我兒子和媳婦的心態一樣,不照顧我們還理直氣壯。我說:事已至此,您糾結他們的態度和想法還有用嗎?不如考慮一下自己的財產怎麼利用。房子大變小或者賣掉,請個看護或者保母,用起來更方便。兩個高齡、身體又不好的老人,還生氣、傷心,更傷的肯定是自己,沒有意義。父母有養子女的責任和義務,但是,他們沒有養孫子的責任和義務。